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 3号)、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以及《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07]13号)精神,特制定本程序。
一、项目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二、审批程序
(一)市区项目
1、市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行管局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提出申请文件,并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文本(附1.市政府会议纪要,2.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部门用地意见,4.市编办关于人员编制数证明,5.建设必要性、危房鉴定报告等,6.资金来源证明等)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2、市直部门(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所属单位项目。由市直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文件,并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文本(附1. 市直部门、市开发区办公会议纪要,2.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部门用地意见,4.市编办关于人员编制数证明,5.建设必要性、危房鉴定报告等,6.资金来源证明等)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发改委按规定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3、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经区发改委初审后,并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文本(附1.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部门用地意见,4. 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数证明,5.建设必要性、危房鉴定报告等,6.资金来源证明等)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4、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直属单位及辖区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区建设单位、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文件,并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文本(附1.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部门用地意见,4.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数证明,5.建设必要性,6.资金来源证明等)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由市发改委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发改委下达批复文件。
(二)县(市)项目
1、县(市)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县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文件,并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文本(附1. 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部门用地意见,4.县级编办关于人员编制数证明,5.建设必要性、危房鉴定报告等,6.资金来源证明等)报县(市)发改委初审,县(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2、县(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辖区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县(市)直部门、辖区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文件,并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文本(附1.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部门用地意见,4. 县级编办关于人员编制数证明,5.建设必要性,6.资金来源证明等)报县(市)发改委,县(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由市发改委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发改委下达批复文件。
三、项目管理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办公楼项目根据上述程序完成前置批准手续,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同时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07]13号)规定,严格办公楼项目管理,规范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程序,并按其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