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发改服务﹝2005﹞74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管理的省统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设立目的是,通过对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服务业项目扶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发展重点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及特色明显的服务业项目,支持能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促进地方主导产业发展的服务业项目,支持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省发改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本条要求,确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贴息。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须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基本条件已落实,项目建设期为1-2年。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填写安徽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四)其它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八条 申报项目被省发改委列为备选项目的,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生产能力和生产状况、财务和效益状况,在当地或者同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主要指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即该项目建成后对当地和周边经济发挥的引领作用,对优化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增加税收、扩大就业、加强和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分析。项目设计方案,主要指项目技术工艺、流程设计方案等。 (四)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项目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证明。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自有资金须由审计或会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评审报告;银行贷款需有贷款协议或合同。 (六)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与有关施工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与设备厂商的供货合同、监理工作报告等)。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报送项目招标方案。 (九)填写安徽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程序 第九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项目,或按省发改委当年规定的时间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可向当地发改委申报项目,经市、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筛选、审查后报省发改委。省直单位投资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改委。 第十一条 对于上报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主管处室进行初审,选择符合条件的优势项目,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确定为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确定备选项目后,通知项目所在市、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和省有关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备选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所评审的项目按竞争力和影响力排序。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省发改委监察室全程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省发改委统一规定的方式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对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产业投资方向以及投资规模等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下达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六条 申请并获得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 各市、扩权县(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则,对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省发改委及所在市、县(市)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各市、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负责对本地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并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不予受理所在地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